危險化學品**管理條例
新法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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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險化學品**管理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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頒布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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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3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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頒布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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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令第5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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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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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12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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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、舊法變化的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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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見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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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
版和2002版《危險化學品**管理條例》的主要區別
一、章節上的區別:
1.1、原七章改為八章, 74條增為102條。
1.2、原“**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、儲存和使用”,在2011版中分為兩章:“**章 生產、儲存**”和“第三章 使用**”。
二、新增10項制度或內容:
2.1、新增了對危險化學品的限制制度(使用、運輸和數量等);
2.2、危化品的**使用許可制度;
2.3、危化品的**生產許可制度;
2.4、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;
2.5、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;
2.6、**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;
2.7、作業場所和**設施、設備**警示制度;
2.8、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;
2.9、重點環境管理危化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。
2.10、對鋪設管道的管理內容。
三、9項重大調整:
3.1、危險化學品的重新定義(基于GHS);
3.2、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層級(下放到縣級安監部門);
3.3、增加了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的管理;
3.4、完善了劇毒化學品的運輸;
3.5、調整了危險化學品**管理登記(生產和進口企業);
3.6、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農業部;
3.7、安評年次的調整:將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**評價統一調整為每3年1次;
3.8、調整和完善了生產許可制度(兩個證:**生產許可和工業許可);
3.9、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。
四、取消3項制度
4.1、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;
4.2、取消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環節的管理條款;
4.3、取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(容器)定點制度。
五、其他亮點
5.1、新條例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**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由**生產監督管理部門,同時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充實;
5.2、對農藥的**管理給出了更為科學的限定,即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**管理同樣適用本《條例》,從《條例》第三條的內容來看,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將由農業部門確認;
5.3、大量充實了危險化學品運輸**管理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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